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网上直销方面的相关业务,根据《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结算机构、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即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制定的相关协议条款及本规则、交易指南的接受和认可,构成投资者以实际行为对此的承诺,投资者对此无异议。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规则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释义如下:
投资者:仅指通过网上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网上交易: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系统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上系统(包括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络)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开立基金帐户,增加基金交易帐户,变更基金账户信息,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当日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等。
结算机构:指投资者指定并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获得第三方支付结算资格的机构。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本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户。
账户管理业务: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注册、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与变更、基金账户注册的注销等业务。
多交易账户:即“一户多卡”,指一个基金账号下关联多个交易账户,绑定不同的银行卡,投资者可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交易系统增开交易账户。
交易管理业务:指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分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含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基金份额冻结和解冻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定期定额申购:通过兴业基金网上交易设置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指定基金品种、约定投资日期、扣款周期(按月/按周/按双周)、选择协议开始月份和固定投资金额, 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按计划约定的扣款日期(非交易日顺延),在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转换: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固定转换日期、转换份额、转换基金的名称等,由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转换日在指定付款方式下自动发起转换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赎回: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固定赎回日期、赎回份额、赎回基金的名称等,由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于约定赎回日在指定付款方式下自动发起赎回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公司变更或增加资金结算途径时,将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
第四条、投资者从事网上交易需先办理网上交易的开通手续,签订《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第五条、对于非兴业基金直销客户(新客户和兴业基金代销渠道客户)需要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相应协议,填写个人真实信息(严禁假名和匿名)并通过结算机构身份验证后即可开通网上交易并获得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开户当天可以办理认购、申购等交易类和修改账户资料业务。交易和账户资料修改是否成功以开户成功为前提。
第六条、 投资者如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需认真阅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并完成“风险测试”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之后才能从事基金交易。
第七条、 对于已有兴业基金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直销客户开通网上交易则需要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相应协议,通过结算机构身份验证后即可开通网上交易。
第八条、 开通网上交易需在兴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但开通的成功以本公司T+2日确认为准。
第九条、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后,也可申请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传真)进行有关交易。
第十条、 网上交易开户业务遵循如下规则:
一个投资者可以开通多个交易账户,可以在一个基金账户下同时增开多张银行卡(以下简称:“增加银行卡”)。凡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成功开通过一张银行卡,申请开通第二张银行卡时即为“增加银行卡”。
申请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新客户,在基金账户确认前不能增加银行卡。
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对应一种资金方式(投资人在银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或通过支付机构开立的资金收付账户)。每个交易账户的管理、交易的申请与受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相互独立,赎回资金只能回到该交易账户绑定的资金账户。
交易账户如果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撤销。
投资者所提交的银行借记持卡人姓名以及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提交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与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不同时匹配,则本公司将根据该卡在开卡行预留的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确认有关基金份额的权益归属。
第四章 账户密码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或登记交易账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网上交易密码由客户开户时自行设置。密码变更仅能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由客户自行完成,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二条、 基于网上交易的特点,基金公司仅可通过交易密码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对经过密码验证的投资者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本公司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者本人提出,本公司即可充分信赖交易申请并受理。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投资者遗忘登录密码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忘记密码”功能,经过银行身份验证后重新设定新的交易密码,并根据相应提示完成密码重置操作。投资者也可以至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登录密码重置业务。投资者应配合进行身份信息核对,直销中心核对成功后方可进行密码重置。投资者应及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及时修改交易密码。
第十四条、 如投资者密码输入错误达到6次,则密码将被锁定,60分钟后自动解锁。投资者需要根据本公司直销业务流程至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交易密码解锁或重置手续。
第五章 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手机、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进行的上述变更,以本公司最终结果确认为准。
第十六条、 客户修改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至兴业基金直销中心(柜台、传真)办理,参见《特殊业务处理》章节。
第十七条、 客户需要更换的银行卡对应的交易账户,须联系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传真)办理。参见《特殊业务处理》章节。银行账户的改变需要根据指定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鉴权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为了严格控制网上交易风险,保障客户交易账户安全,涉及账户类的重要信息变更需填写《兴业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至兴业直销中心(柜台、传真),通过直销中心审核后由直销中心(柜台、传真)办理。
第十九条、 撤销交易账户、基金账户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不提供撤销交易账户、基金账户的操作,客户需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传真)办理。
投资者基金账户尚有基金份额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赎回资金在途时,则不能办理撤销交易账户、基金账户业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投协议。
第二十条、 修改关键信息
客户修改“客户全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关键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基金账户,仅能发起一次针对以上3项关键信息的修改,且仅能变更其中一项内容。但修改关键信息同修改普通账户资料不冲突,即在发起修改某项关键信息申请的同时,仍可修改其它普通账户资料。
直销柜台一般不接受身份证变更为其他类型身份证明文件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信息变更
银行卡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个人直销客户“客户全称”须与“银行账户全称”始终一致,即个人直销客户若申请修改“客户全称”,须同时修改“银行账户全称”,并提供相应银行账户身份证明材料。
客户到直销中心(柜台、传真)申请换卡。在验证客户资料后,直销中心会联系投资者核实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为客户做换卡业务处理。
第七章 认/申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业务。认/申购申请须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若因投资者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认/申购资金支付的,则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二十四条、 如因网络原因或支付结算机构的系统故障,导致划款成功指令未传递到本系统,交易申请将无法进行撤单,本公司将在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支付结算机构对账,确认交易申请成功。
第八章 赎回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业务。赎回具体规则以本公司公告为准。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划入登记该等赎回基金份额的交易账户相对应的资金账户中。在赎回资金划出日,若因投资者资金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信息不符、其它信息或非系统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赎回资金划转的,则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上述问题解决后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禁止赎回资金划入与基金账户不同名的银行账户。
第九章 转换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转换申请业务。转换具体规则及转换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章 交易撤单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交易申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T日15:00前撤销委托。T日15:00以后不能撤销T日15:00前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T日15:00以后的交易,若投资者发起交易撤单,将被视为T+1日的交易撤单。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申购交易撤销后,对应款项将于T+2日划往与该笔申购交易的交易账户绑定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一条、 认购申请无法撤单。
第十一章 基金定投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目前暂不提供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开通时间与业务规则以最终公告为准。
第十二章 转托管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目前暂不提供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转托管业务。开通时间与业务规则以最终公告为准。
第十三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通过网上系统或其他方式设置基金的分红方式,则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基金合同中规定只有一种分红方式,则不能修改。
第三十五条、 变更后的基金分红方式仅对投资者在提交修改申请的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号下购买的同一收费模式下的同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有效。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多次对同一只基金进行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以最后一次的设置或修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权益登记日不可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第十四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结算机构的资金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投资者已划付成功的资金,若因认购申请、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通常于T+2日划往投资者绑定的结算账户。因申购申请撤销成功,通常于T+2日划往投资者绑定的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划往投资者绑定的结算账户。
第四十二条、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于红利发放日划往投资者绑定的结算账户。
第十五章 查询
第四十三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网上交易基金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等。
第四十四条、交易申请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六章 交易时间
第四十五条、T日15:00即终止受理当日基金交易申请,T日15:00后的基金交易申请将归为T+1日交易申请。投资者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提出交易申请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出交易申请,如传真申请。
第十七章 交易费用
第四十七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费率标准以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四十八条、投资人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银行卡验证、认/申购时,所发生的支付金额和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九条、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五十条、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开户时认真阅读本规则、《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协议》、《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以及完成《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如开通新业务,将及时公告新业务相关规则,新业务相关规则将作为本规则的一部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须一并遵守。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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